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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红线!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九不得”
发布时间:2022-05-10     来源:     浏览量:2463      分享到:

日前,经中央批准,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等作出全面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提供了制度遵循。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2012年出台的暂行规定逐渐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工作实际的问题;加之近年来部分社会组织不断被曝出违规评选评奖甚至乱收费的问题,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亟待深化监管、规范行为。因此,通过制定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规范评选主体资格和评选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等条件。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要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不得”“三应当”


《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划定了红线,作出了“九不得”“三应当”的规定,具体如下:

“九不得”主要包括: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三应当”主要包括: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如何过渡?


《管理办法》出台前,已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如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可继续按原批准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在此期间可按原批准周期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5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撤销该项目。


如何查询?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将编制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搭建查询和公示平台。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可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查询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信息,有关问题可拨打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来源:共产党员综合央视网、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