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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知识 / 纪检监察工作程序解答丨初步核实
发布时间:2023-06-30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浏览量:1527      分享到:
纪检监察机关对具有可查性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批后,依纪依法开展初步核实工作。
判断可查性的参考依据,首先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性质、程度较为严重,对一般性、即便查实都不构成违纪违法问题,可直接采取谈话函询等措施。其次,线索反映问题的内容、情节较为具体,涉及人员具体,有明确指向,直接关联被反映人,进一步核查具有可操作性,具备收集相关证据的条件和手段等。
初步核实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委(党组)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压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责任。初步核实的范围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基本条件是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
初步核实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确定初步核实对象,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核实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成立核查组。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比如,省纪委监委决定对省直厅局党组书记进行初步核实的,需报省委书记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