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性。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下最能彰显人民意志、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价值观念。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通过司法裁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进法治、德治、自治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本次调研活动从审判管理工作特点出发,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等方面为主要内容开展,现将调研结果整理论述如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是提升司法权威性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在一个法治社会,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出的生效裁判,理应获得所有个人和组织的尊重。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有的裁判缺乏与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相适应的说理,导致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论不服或者接受度不高。从司法规律来看,司法的权威性最终依赖于司法的公正与廉洁,只有当人民群众从每一个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是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因此,只有裁判文书中融入体现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的充分说理,才能换取民终对司法的信赖和认同,从而真正体内息讼服判。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架构的高信息时代,社会转型下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加剧,多种文化信息带来的价值观冲击,通过裁判文书日积月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输入与输出,对于形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流价值观的良好形态会产生有深远意义的影响。良好价值观的建立能够使得人民群众认可接受与自己价值观相匹配的判决说理,从而也能增加社会成员对司法的信任,从而形成通过判决巩固价值观,价值观提升司法判决接受认可度的良性循环。若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时,其确信只要按照诉讼程序正常地进行,最终结果必然是公正的,久而久之,自然就能够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也会真正实现。
(二)是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有力举措。司法裁判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已经发生的的争议和纠纷,而且还会扩大到对潜在行为的引导和对潜在争议的提前化解,传统上我们将立法视为引导人们行为的工具,但随着司法判决公开的强化,特别是随着司法判决说理的充分化和公开化,司法裁判将与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类似的社会规范功能,对社会行为具有前瞻性的引导作用。让判决能够产生教科书的作用,正确引导公众法律理解并适用,更好地起到法的教育作用。
裁判的说理本身具有引导人们正确行为的功能,因为在判决中辨法析理,定分止争、阐释规则,不仅是使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方式,也是让整个社会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裁判文书本身也是重要的法治宣传媒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更好地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更经得起学界和百姓的的检验,也更能够为当事人所接受。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像,也对潜在的利害关系人产生未来的影像,由此也才能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实现统一裁判尺度的有效办法。“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法官的职业与身份决定了其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去,向社会展示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去向。“法官固然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但不同理解并不意味着可以各行其是。在一个制定法国家,法官对法律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理解,这种统一的理解应该通过审判案件去实现。”
裁判文书是法官和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进行沟通的一种方式,通过法官心证的公开,将适用法律的涵射过程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进行的价值取向和判断,以及价值位阶比重等作出阐述,也可以为其他法官在类似案件中借鉴,从而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尺度。
二、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根据审判管理工作特点,本次调研仅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配套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进行无强有力的制度依托及保障。最高院于2021年1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在释法说理时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适用案件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对于该项工作的落实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目前来讲无法律法规或者大的制度背景做依托,且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相关制度系统性不强。不仅其重要性及必要性体现不到位,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来讲也比较难入手。
(二)办案压力激增,司法效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存在矛盾。目前,全国诉讼案件每年已超过2000多万件,案件数量激增,而法官的数量并没有相应增加。在这种状况下,要做到每个判决都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是非常困难的。 法官一方面有办案量、结案时间以及办案效率的要求,一方面又要满足每一份判决都释法说理的目标,实际操作存在很大的矛盾,时效性的保证也是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三)相关激励机制及保障机制不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应当使法官有充分说理的动力。如果法官认为说不说理、说多说少与其职务升迁、业绩考核等没有直接关联性,则法官宁愿选择少说甚至不说,因为“言多必失”“说得多错得多”,宁缺毋滥,法官从自我保护角度考虑,其也必然选择不说。在实践中,裁判文书中是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成为法官晋级、考核的重要指标,并不影响法官的升迁和提拔,因此,法官就缺乏充分说理的足够动力。外加保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些法官有言多必失的心里,说好了没有奖励,而说不好则要收到处罚。在这种环境下,很难期待社会主义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很充分地融入裁判文书说理。
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与司法改革相关制度相结合。1、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依赖于司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强化裁判说理,本身是司法改革的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可以强化裁判说理工作为依托,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取得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一方面可以督促法官更好推行该项工作,因为可以充分展示案件审理及说理过程,即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也能经得起包括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在内的法律共同体以及公众的推敲,也很难说该裁判是错误的裁判。2、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法官将其在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即将其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向社会公开,说明形成自由心证获法官确信的理由。这与司法公开的初衷是一致的,就是让公众通过公开的判决产生预判力,对公众行为起到良好的教育指导作用。通过透彻清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的说理,及时败诉方难以接受,也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的评判,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是更具体更有说服力的普法宣传,法治的良好实践是最有效的普法方式。并且能够进一步促进类案的统一裁判以及对之后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一种示范和模板,这对司法审判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也是很有帮助的。
(二)实行繁简分流。在全国案件数量激增的大环境下,每个案件都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工作是不现实的,只有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质量,满足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1、简易案件可以少说理或不说理。简易案件主要是指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对于简易案件,应逐步建立可供法官参考的类型化案件庭审模板,裁判文书标准化说理文库,标准化条文引用文库,整理形成常见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这就是说,简易案件简单审,复杂案件精确审,简易案件少说理,复杂案件多说理,不仅会提高案件的办结效率,而且会提高案件质量。2、考虑不同层级法院。不少学者认为,审理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说理的要求也就越高。据统计,基层法院70%-80%的民事案件是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且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较多,从提高结案效率角度考虑,应当简化其生活里。二审案件一般都是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 为了使当事人息诉服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加强释法说理的力度尤为必要。且二审法院判决可以为下级法院的裁判活动树立标杆和标准,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
(三)完善相关配套机制。1、完善激励机制及评估机制。司法责任制能够督促该项工作的推进,但仅依靠司法责任制,无法实现有效的激励,因此,有必要建立起相关的考核制度,将该项工作与法官的晋级、考核关联起来,以充分调动法官推进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但目前许多法院考核依然重数量而非质量,注重结案率,而非裁判文书是否进行了价值观输出,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强化文书质量考核,才有利于推进该项工作进行,从而产生良性循环。要建立对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估机制,通过司法统计数据、信访投诉记录、诉讼当事人的反馈、内部同事评价等途径,将裁判的质量纳入法官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考核的重要标准。对于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当进行必要的奖励,以激励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充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加强对推进该项工作的宏观指导。法院可以定期组织对裁判文书的评查活动,将在推进该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统一整理,有针对性地解决,可以通过定期展开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加大对优秀裁判文书的表彰力度。在裁判文书质量评比中,有利于发现共性问题,可以通过邀请法学专家以座谈会的模式,对共性问题进行剖析解答,从而更好地推进该项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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